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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发现了“商机”,打起了“非法油”的主意,结果日子由盼头变成“判”头。近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三个月、刘某拘役两个月;扣押二被告人在案的违法所得、汽油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21年3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散装汽油,并多次向被告人郭某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20831元,非法获利4113元。之后,郭某将获得的散装汽油装在塑料桶内,运送到各农村进行二次非法销售,共向40人贩卖汽油,销售金额总计67575元,非法获利12230元。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其在前郭县某装饰店内储存的22桶汽油共550升。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其在前郭县某村废弃楼房内的汽油490千克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案发后,二被告人均缴纳违法所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刘某明知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二被告人虽认罪认罚,且具有立功情节,但鉴于二被告人经营、储存散装汽油的数量较大,对外销售的次数较多,危险性较大,不宜判处缓刑。综上,考虑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