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3-059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相关资料图)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8 月 3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心西路 666 号公司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普通股股东人数 36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65,339,729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81.795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韩杰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数 (%) (%)
普通股 357,603,407 98.5281 0 0.0000 5,342,031 1.4719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数 (%) (%)
普通股 357,603,407 98.5281 0 0.0000 5,342,031 1.4719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数 (%) (%)
普通股 357,603,407 98.5281 0 0.0000 5,342,031 1.4719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35,345,43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37,739,72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365,339,729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年限制性股票 3,407 ,031
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 3,407 ,031
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大会授权董事 3,407 ,031
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与设立产业基 5,438 0
金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年度日常关联 9,729 0
交易预计额度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单独计票;
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激励对象;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 4 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有:苏州众之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博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众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
州众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众之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众之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众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5 回避表决的关联
股东名称有:江苏博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众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苏州众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众之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苏州众之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众十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范永超、刘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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