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资料图】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理
相关事宜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本办法
等规定。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由上交所予以备案。
前款规定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
月。
第十七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是否有关。
第十八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根据前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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