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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解释》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其中,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盗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滥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涉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日趋完善。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同时,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最高法制定了《解释》。
《解释》首先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司法实践情况,《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针对屡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
同时,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
《解释》还明确了盗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解释》提出,盗伐林木的认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盗伐林木罪的三档量刑标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作了规定。
对于滥伐林木罪,《解释》也规范了相关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列举了滥伐林木的认定情形,在此基础上,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解释》自8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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