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辽宁的消费者戴女士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http://tousu.thepaper.cn)反映称,7月27日她为孩子购买了浙江长龙航空的航班,计划去参加研学营,该航班原计划7月31日上午6点35分起飞,但当天凌晨通知航班调整,延误了6个多小时,最终导致孩子错过了接站车和开营活动。其向长龙航空申请航班延误赔偿,又被客服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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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浙江长龙航空公司的客服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经查询该航班确实是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航班延误,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后续由专人联系消费者解决。截至发稿,戴女士尚未得到赔偿。
航班不正常证明显示是航空公司原因导致延误。消费者投诉据戴女士回忆,7月27日他为儿子购买了一张从辽宁飞往成都的机票,花费1636元。该航班是由浙江长龙航空公司运营的GJ8083次航班,订票时显示起飞时间是7月31日上午6:35分,经停太原后,于11:40分到达成都。
“7月31号凌晨航空公司电话通知航班延误,但当时我们都已经睡觉了,没有接到航班延误的通知,第二天起床后才看到航班调整了。”戴女士说,他们在订票平台上看到,该航班由原计划6:35分起飞,调整为了12:50分,延误了6个多小时。飞常准信息显示,最终该航班的实际起飞时间是12:58分,到达成都的时间为17:54分。
戴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儿子坐飞机是去四川德阳参加一个研学活动,到成都还需要转乘其他交通工具才能到达目的地,出发前5个小时才通知延误,也没办法再改签其他航班。而最终延误6个小时,直接导致儿子无法赶上研学活动统一安排的接站车,只能自费打车前往目的地,不仅花费了近100元打车费,还错过了研学营的开营仪式。
当天戴女士拨打了浙江长龙航空公司的客服电话,要求就航班延误一事进行赔偿。“客服说是由于航空公司原因导致的航班调整,这种情况不能赔偿。”戴女士认为,这种说法明显不合理,“如果是因为旅客自身的原因延误,那应该自己承担损失。但航空公司原因耽误了旅客的时间,为什么就不能赔偿?”
戴女士提供的《航班不正常证明》也显示,该航班延误的原因是“航空公司”。
《民法典》中关于客运合同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戴女士称,自己也向长龙航空的客服表达了异议,客服表示会向上级反映投诉意见,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但近一个月过去了,自己都没有接到长龙航空关于此事的回电。
公司回应:
针对上述情况,8月29日,澎湃新闻记者致电浙江长龙航空公司,该航司客服人员经查询后表示,戴女士儿子所乘坐的航班确实是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调整,导致航班延误,并非天气原因或者消费者原因,“由于航空公司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确实会有赔偿的。”
但为何之前戴女士联系时客服表示不能赔偿?该客服人员称,可能是同事答复错误了,自己会将该情况记录并上报上级领导,具体的赔偿事宜将由专人和消费者协商处理。截至发稿,戴女士尚未得到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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