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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按照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支付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医疗机构未定级别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起付标准并公布。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含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根据其连续参保缴费的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