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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刘勇勇)近日,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拾得遗失物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遗失物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魏某赔偿原告周某1000元的财产损失。
5月6日早上,周某在上班途中不慎将自己价值2699元的手机丢失。手机丢失后,周某多次尝试拨打自己的手机号,起初电话无人接听,后又被挂断,多次拨打后手机关机。当日15时,周某向丹凤县公安局龙驹寨派出所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调取视频监控后查明,魏某拾得周某手机。
周某联系魏某询问手机情况,魏某却称自己拾得手机后发现手机已经毁损无法使用,已将该手机丢掉。双方就手机问题发生争议,6月5日,周某将魏某起诉至丹凤县法院,要求魏某归还手机或折价赔偿。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周某丢失手机时的视频监控,确认周某手机系魏某拾得,但魏某所称的手机损毁情况及丢弃事实无法确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作为成年人,拾到周某丢失的手机后,未履行保管、返还义务,致使周某手机下落不明,造成周某遭受财产损失,魏某应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